衣櫃甲醛超標引起消費者患腎炎賠償案


    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劉女士在王先生經營的商店裡購買了一組六門櫥,加個為1100元。交貨後,劉女士發現身體出現血點等皮膚過敏症狀,遂到南京市皮膚研究所檢查治療,被確診為“過敏性紫癜”,在服藥後症狀有所好轉。
    2005年6月,劉女士前述症狀再次出現,便到江蘇省人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為2005年6月10日至25日,被確診為“字癜性腎炎”。王先生為劉女士墊付了3900元醫院治療費用。2006年5月31日至6月28日,劉女士另在江蘇省中醫院住院治療。
    2005年6月,劉女士委託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所購家具中的甲醛釋放量是否符合標准進行檢測。質檢所向劉女士出具一份《檢測報告》,結論為甲醛釋放量不符合《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4_2001標準規定的要求。甲醛釋放量的技術要求為≤1.5mg/L,實測結果為3.0mg/L。
    後來劉女士就此事訴至法院,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劉女士申請對其“紫癜性腎炎”與訴爭家具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進行鑑定,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書》的審查意見為:過敏性紫癜的發生,除了與環境因素(氣候、花粉、食物、藥物、化工原料等)相關,其本質是由於肌體的免疫系統功能紊亂,與自身的過敏性體質密切相關。劉女士所患腎炎於甲醛超標的六門櫥之間並不能明確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但是甲醛作為一種明確的刺激性毒物,不排除其是發病及導致病情加重的誘因。
    法院審理認為,劉女士所患紫癜性腎炎於甲醛超標的訴爭家具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王先生製造、銷售甲醛超標的不合格產品,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劉女士自身的過敏性特異體質,也是所患疾病發生的必不可少的一個原因,它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潛在原因,應當適當減輕被告王先生的侵權賠償責任。王先生所在家具城對於被告王先生不能賠償上述款項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07年11月,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家具甲醛超標引發的人身損害糾紛作出一審判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鑑定結果可以認定劉女士所購的家具為不合格產品。雖然鑑定結果沒有認定劉女士所患腎炎與家具甲醛超標有直接因果關係。但通過本案相關證據可認為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家具銷售商應承擔相當賠償責任。而家具城將櫃檯出租給經銷商使用,應負有一定的監督管理義務,家具城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家具銷售商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2萬多元,並將家具款退還給劉女士。家具城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銷售商不能賠償上述款項,則由家具城先行賠償。
    本案的審判長揚向濤認為:本案原告從被告王先生處購買訴爭家具並放置家中使用,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是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司法鑑定書》的內容及鑑定人員的當庭說明,原告所患的過敏性紫癜疾病必須滿足過敏原、過敏性體質兩個條件,作為過敏原之一的甲醛超標加上過敏性體質會引起過敏性紫癜。目前雖不能肯定原告疾病是由於甲醛超標引起,但也不排除,甲醛作為有毒氣體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作為一個誘因存在。由於王先生銷售的家具甲醛超標,而原告又確定地發生了過敏性紫癜並繼發紫癜性腎炎,結合上述鑑定結論及分析,法院認定原告所患紫癜性腎炎於甲醛超標的訴爭家具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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